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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寿险保险的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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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是关于个人人寿险保险的核保。

  个人人寿保险的核保是以死亡率为基础的。

  在个人寿险的核保考虑过程中,因其具有较为复杂的保险保障,这种保险责任又包含了意外步亡、疾病死亡、疾病致残、意外致残、生存年金的给付,在不同时期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的返还等等诸多的保障,所以在核保考虑的过程中,就必须综合性地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对这些较全面的考虑因素综合评价后决定承保条件。

  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1)年龄;2)性别;3)健康状况;4〕家族史;5)职业;6)嗜好;7)环境;8)经济状况;9)投保动机;10)保费缴纳方式等等。由上述多种复合因素构成的核保考虑因素对死亡概率大小的影响决定了核保的结论。

  次健体组的承保不能像标准身体组那样用标准保险费率来承包,而是用一些附加的特别条件来承保的。

  1)年龄增加法。有额外风险的被保险人被认为死亡率相当于高于该年龄的标准身体组时,则依加算后的年龄收取保险赞。此方法适用于递增型或固定型的额外风险。

  2)保险费加成法。在各年龄的死亡率以一定比例增高的假定下,另外按相应比例加收保险费的方法。此方法主要适用于递增型额外风险。

  3)定额附加保费法。每一固定的保险金额设立特定的额外保费。这个额外保费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死亡率的主要原因在于职业或嗜好造成的意外事故时,定额附加保费法尤为适用。通常这种方法不适用于涉及多种健康损害因素的额外风险承保,因为这种风险变动比较频繁。

  4)保险金削减法。指的是签合同后约定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一定比例削减保险金给付的方法。此方法适用F递减型风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对额外风险小的另外加收保险费,不是视风险的大小减少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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