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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的承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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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是关于健康保险的承保责任。

  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承保的是由于疾病,分娩等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损失,一般称这种健康保险为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支出)保险;另一类承保的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致残所致的收入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完全不能工作,则其收入损失是全部的,如果无法恢复所有工作,只能从事比原工作收入低的工作,那么收入损失是部分的,损失数额就是原收入与新收入的差额,一般称这种健康保险为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

  目前,我国健康保险中的收入保障保险品种不是很多。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嗣主要包括疾病、分娩,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残疾、失能和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死亡等几项。前两项以补偿疾病、医疗费用损失为目的,第三项除医疗费用外,还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失能的损失,属于收入保障保险,第四项弥补因死亡而带来的其他费用损失,类似以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因此,也有人说健康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事实上,健康保险单一责任承保的情况比较少,大多数时候是几种责任组合或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出现。

  健康保险的保险单一般都会对保险的责任范围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是便于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长期的保险实践证实,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医学技术也不断地提高,曾经的小治之症多少年之后就可能成了一般疾病,而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病症也不断地涌现出来,成为新的不治之症,这些对保险人而言当然也是喜忧参半的。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最保守的方法当然就是在具体保单中列明已知的各种承保疾病,避免理赌避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与争执。

  健康保险所不保的危险是在保险单的“除外责任”条款中列示清楚的,“除外责任”的法律意义就是约定了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的给付或是补偿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加入除外责任条款,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可以有效地避免许多理赔时无谓的争议,保障了保险人的经营利益。

  一般情况下,除外责任要根据这样一些因素来确定:必然发生的损失;缺乏可测性的损失;容易引起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的保障;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保险保障;保险人难以承受的损失以及因保险制度而容易产生的消极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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