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联建议,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还包括非法用工单位,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使用童工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
先行支付的溯及力应明晰
《社会保险法》仅仅表明,先行支付自2011年7月1日生效。义联建议,有关部门应明确先行支付制度的溯及时间范围,并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7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劳动者,纳入新规定的保护范围。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未参保劳动者的工伤也应获得先行支付
义联建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参保单位的职工工伤的,职工可选择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职工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独立核算的先行支付基金
义联建议,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专门的先行支付基金,这部分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由财政拨款、工伤保险基金、违法单位的赔偿和罚款等部分构成。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明确先行支付的收入和支出,避免对原有工伤保险基金的过度利用,加强对违法单位的追缴力度,既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又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基金对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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