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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有利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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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关人士指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具有开创性意义,先行支付政策的出台是由当下的经济结构特点、劳资关系的力量对比而提出的一个倾斜于劳动者的制衡条件。由于我国目前工伤处理程序繁琐,没有先行支付工伤处理程序,让最弱势群体在这个繁杂的程序中难以走完即陷入消极、痛苦之中。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6173万;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我国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共有46826万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全年认定工伤95万人。

  据义联专家分析,今年7月1日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有近2/3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会成为先行支付制度的潜在受益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维权难现象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此外,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也将为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到2009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04亿元,储备金结存65亿元。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各省级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储备金)均有结余,没有出现赤字情况,结余最少的西藏地区,也达到0.2个亿。

  对于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建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正在起草的关于先行支付制度的部门规章,要确立基本的指导思想:在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未参保劳动者也应该享有与参保劳动者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先行支付不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

  应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尽快出台关于现行制度的实施细则,确保未参保工伤劳动者得到医疗救治,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工伤劳动者家庭的和谐以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特别是对于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制度应设立特别渠道加以保护,不应僵化地以工伤认定程序为前提。在用人单位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紧急调查并迅速作出先行支付决定,防止因延误而造成工伤劳动者健康或生命损失。义联建议,对于需要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救助的工伤劳动者,劳动者在提供相关材料后即可向社会保险部门主张先行支付。

  对于无法提供证明劳动关系材料的工伤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获得劳动关系确认后,社保行政部门应即刻作出先行支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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