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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有利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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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关人士指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具有开创性意义,先行支付政策的出台是由当下的经济结构特点、劳资关系的力量对比而提出的一个倾斜于劳动者的制衡条件。由于我国目前工伤处理程序繁琐,没有先行支付工伤处理程序,让最弱势群体在这个繁杂的程序中难以走完即陷入消极、痛苦之中。

  5月16日下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举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调研报告暨立法建议”新闻发布会。这份来自民间研究机构的调查报告与立法建议,是针对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内容,提出的一些补充建议。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行支付”。

  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具有开创性意义。”

  由于目前先行支付制度还停留在简短的两句法律条文中,亟待通过实施细则加以明确和完善。

  为更好地了解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于2011年3月~4月间,开展了对全国范围内的212名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劳动者的调研活动,并结合义联代理和关注的部分典型案例,完成了这份调研报告。

  据介绍,义联此份研究报告与提案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钱,它围绕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面临的救命钱、伤残赔付和吃饭钱而展开:

  第一是救命钱,反映先行支付规定以人为本的精神,最先保证支付的是抢救劳动者生命的医疗救治费用。

  第二是伤残钱,当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后的抚恤金。

  第三是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个人及家属基本生活费用,即吃饭的钱。

  黄乐平说,先行支付政策的出台是由当下的经济结构特点、劳资关系的力量对比而提出的一个倾斜于劳动者的制衡条件。由于我国目前工伤处理程序繁琐,没有先行支付工伤处理程序,让最弱势群体在这个繁杂的程序中难以走完即陷入消极、痛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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