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离退休后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
一般认为离退休人员返聘后与原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或其他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在《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也规定了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遭受事故伤害的,聘用协议有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或无协议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而不应纳入工伤行政确认范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渠道解决。”因此,你亲戚的问题可通过上述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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