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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待遇4月起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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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在2010年03月31日起上调工伤待遇,工伤且致残一至四级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

【摘要】上海在2010年03月31日起上调工伤待遇,工伤且致残一至四级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

根据国家总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宣布:出台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2010年03月31日起实施。

调整的依据是2009年度上海相关的经济数据,包括——

■GDP增长8.2%

■CPI为-0.4%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3%

失业保险

明天起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新标准为“最高每月660元,最低每月460元”。这是本市连续第四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今年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按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3档:

■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失业保险金分别为每月555元、610元、660元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失业保险金为前一年的80%

■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继续按略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工伤待遇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市人保局调高多项工伤待遇标准——

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至四级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享受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

■最低伤残津贴标准: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就业补助

近年本市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大龄协保人员就业、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此次上述补贴标准也同步调整。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本市近期还将调整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关于调整后新的补贴和收入标准,市民可以拨打人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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