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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工伤待遇协议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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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工胡某因工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了支付医疗费胡某父亲不得不代签工伤待遇协议,接受了较低的赔偿费。胡某后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工厂增加报销费。根据规定,他人代签工伤待遇协议应视为无效,从签订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

  案件重现:

  2009年6月,费县农民胡华应聘到县城某木材加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4日10时许,胡华在生产车间从事木材加工时,被从屋顶上掉下的一木块砸伤。某木材加工厂速将胡华送到医院治疗,并预交医疗费1万元。

  经诊断,胡华系严重颅脑损伤,住院40天,花去医疗费达3.58万元。2010年1月28日,某木材加工厂要求与胡华的父亲达成工伤待遇协议,否则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其父只好在协议书上代胡华签字。协议书中规定某木材加工厂再付给胡华3万元后概不负责。胡华经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

  胡华认为其父亲代签的协议无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某木材加工厂报销医疗费,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0.58万元。

  案件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胡华在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过程中受伤,系工伤,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胡华的父亲非本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又未经胡华的委托,无权代理胡华签订工伤待遇协议。

  某木材加工厂胁迫胡华的父亲代签协议的行为违法,所签工伤待遇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从签订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

  仲裁委最终裁决,某木材加工厂报销胡华工伤医疗费3.58元,支付工伤津贴2568元、护理费1450元、交通费678元、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53元,从中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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