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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被返聘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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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退休人员被返聘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

  姜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10年8月,姜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姜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企业则辩称与姜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

  【分歧】

  退休人员被返聘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法律未削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姜某虽已退休,但在原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姜某应按工伤确定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姜某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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