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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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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老师退休后成为上海商业会计学校的客座英语老师。一天离校回家时,在校道上被奔跑的学生撞倒,致左肱骨骨折。校方认为学校与陈老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她在校内被撞受伤,属于他人侵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摘要】陈老师退休后成为上海商业会计学校的客座英语老师。一天离校回家时,在校道上被奔跑的学生撞倒,致左肱骨骨折。校方认为学校与陈老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她在校内被撞受伤,属于他人侵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到底陈老师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退休人员被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属工伤。

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于上海商业会计学校,成为客座英语老师。2006年的一天,当她欲离校回家时,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骨折。

退休受聘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认为,学校和陈老师之间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陈老师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学校还提出,陈老师在校园内被学生撞倒致伤的事故是他人侵权造成,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但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

2006年8月,陈老师向黄浦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月,劳动部门认定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学校不服裁定,向上海市黄浦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区劳动局作出的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特殊劳动关系也可认定为工伤

此后,学校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法院对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的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业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具备合法性,能够适用本案。 由此,法院认为陈老师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劳动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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