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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等于变相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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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提高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住房公积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上限过低、使用不公平的现象的现象,而且有人认为这是变相加税。

  4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的通知》,规定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利率,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从2011年4月6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该条款意味着,公积金借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改变公积金使用规则,相当于削减了缴纳者的个人产权,相当于向缴纳者变相加税,相当于在未改规则前先行违规。

  根据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说明,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基金,资金所有权归缴纳者所有,公积金使用部门实质上只是托管人,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主要条款不得修改,更不必提改变所有权属性。

  改变已经进行。

  通过重新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部门能够轻易搬掉改变公积金使用范围的违规质疑。2010年8月份,住建部、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北京、天津等28个城市被列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的试点城市,可以尝试利用公积金贷款建设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从今年3月开始,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多部门就已组成调研组,就《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实施和修订深入湖北、湖南等多个省份开展调研,其中住房公积金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问题是此次调研的一个重点。

  条例可以改变,产权属性难以改变,公积金如果用于保障房,事实上是被用作了公共产品用途,公积金因此成为税收的一部分,而不是所有权归己的特殊基金。

  近日,网络流传一张表以证明间接税之高—月收入1万,要交14%个税,12%公积金,8%养老保险,4%医疗失业险=3800元,剩6200元:如果你拿出6200元全部消费,需要为你消费的商品埋单17%增值税,28%各种杂税=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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