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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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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符合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省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45岁,女满40岁)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各占一半。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哪些条件

  杨先生:

  2007年7月我大学毕业后到海南工作,最近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打算自主创业。现在,我想将这些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不知道是否有条件限制?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办理。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符合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省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45岁,女满40岁)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由于杨先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也可以参考《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里面其他的提取条件,只要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也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夫妻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各分一半

  萧先生与肖女士于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23日,萧先生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肖女士离婚。

  法院查明,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女士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6万余元。法院受理本案后,肖女士认为其名下的公积金1.6万余元为个人财产,应当归其个人所,而萧先生认为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夫妻离婚时依法分割,因此双方平分各得8000元。一审宣判后,肖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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