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少儿大病险 | 少儿医疗险 | 教育金 | 少儿意外险 | 少儿医保 | 少儿理财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少儿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二十一条(备案财产的处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满,缓缴方仍未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变现缓缴方备案的财产,所得的相应价款归入社会保险基金;经缓缴方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商一致后,人民法院可以将备案财产交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暂时不能变现或者协商不成的备案财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适时变现。

  第二十二条(破产清偿)

  缴费单位在破产期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破产清算中偿还。

  第二十三条(查询)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记录或者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职工监督)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分享到:

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