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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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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4号)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008〕2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在杭高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总体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则,统一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范围。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大学生城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照现有规定继续执行。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居医保的基础上,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在杭高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杭高校应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本校大学生的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缴费、证卡发放等相关工作。

  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四、建立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学生个人缴纳、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组成。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应由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五、大学生城居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大学生城居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大学生城居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含低保证,以下简称《困难证》)的学生,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七、大学生的参(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高校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15日后转学或退学的大学生,所在高校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城居医保费由其所在高校负责代收,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代收的城居医保费缴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并在每年年底前按规定划入杭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八、大学生城居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城居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属学校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属个人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满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大学生被学校注销学籍的,自学校为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城居医保待遇,其个人已缴纳的城居医保费不予退回。

  大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按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城居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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