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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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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解释)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工作原则)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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