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少儿大病险 | 少儿医疗险 | 教育金 | 少儿意外险 | 少儿医保 | 少儿理财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少儿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禁止规定)

  缓缴方在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之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

  第十七条(优先偿付)

  已备案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处分转移时,应当优先偿付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兼并、收购、重组规定)

  当缓缴方因被兼并、收购或者重组等原因决定解散时,即视为批准缓缴期满,缓缴方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兼并方、收购方或者重组后新设立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缓缴。

  第十九条(注销备案)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应按批准的缴费计划还款。缓缴方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其办理注销财产备案手续。

  缓缴方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

  第二十条(备案财产的强制执行)

  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缓缴方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的财产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享到:

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