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及其前后15天内同因门急诊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金额后,剩余部分按90%报销;
每次住院前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2000元;
其中自费医疗费用最高可达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的25%;
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举例说明
例:王先生今年30周岁,投保《泰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社保b款)》;
保险金额10000元,年缴保险费694元。
王先生可享有如下利益:
无论意外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金额后,医疗费用(含住院前后15天内同因门急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每年累计报销金额最多10000元;每次住院前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2000元;其中自费医疗费用最高达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25%。
假设王先生因病住院治疗,在定点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16600元,住院医疗费用15600元,住院前后的门急诊费用还有1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内的医疗费用为12000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8900元,个人自付3100元;此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3000元;其它费用(空调费、膳食费等非医疗费用)600元。
按保险合同应报销金额:(15600+1000-600-8900)×90% = 6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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