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
(1)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
(2)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三年互助期满日止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
继续参加者给付标准:
(1)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
(2)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
(3)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调整3:扩大定点医疗机构
原办法:武汉地区三级甲等医院
经调整后扩大为:中心城区三级甲等医院、远城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调整4:实行差别收费
参加人已参加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其互助期满日前或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申请继续参加互助的,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80元;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每人参加份额最多为3份,不得重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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