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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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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4月3日发布金融界网站4月3日讯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日前已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出台并下达相关保险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具体内容。

  专家分析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4月3日发布金融界网站4月3日讯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日前已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出台并下达相关保险公司。

  根据要求,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符合《规范》,而《规范》生效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俗称“老保单”),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根据《规范》,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

  另外,《规范》还列出了包括“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8类行为作为除外责任。但《规范》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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