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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重疾险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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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就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保证的商品,如果保险公司很轻易地就接受了投保,而后又很容易地拒赔,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也偏离了安全的宗旨,那么“理赔难”问题将很难解决。那么,如何应对重疾险的霸王条款?

  中消协日前联合浙江省消协公布了保险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消协的炮轰在保险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保险公司集体喊冤,表示被曝光的一些格式条款实在不是“霸王条款”。但与此同时,保监会有关领导已经表态:点评结束以后,保监会将针对点评提出的意见逐条对照,加以修改。

  这里,我们姑且不细究被点条款是否真的霸道,保监会的修改意见也有待时日,我们只是在所谓“霸王条款”现实存在的情况下,为读者提供一些规避“霸王条款”,实现保单利益最大化的建议和对策。

  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点评:保险公司无权强迫投保人接受变更费率中消协认为,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

  对策:选择固定费率的重疾保险保险公司保留费率调整权利的约定多见于医疗险。医疗费用保险和医疗补贴保险属于一年期的短期险种,费率调整无可非议。这里讨论的主要是长期险种———重大疾病保险。据记者了解,目前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保留费率调整权利的保险公司并不多,局限于少数几家中资、合资保险公司,而且他们至今也没有行使过这个权利。如果消费者对这一条款不满,完全可以另找一家没有类似约定的公司。

  《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约定:保险给付削减。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点评:“特约”条款减轻赔付有违诚信中消协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投保人在这两个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显然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理赔责任的理由。

  另外,对于上述条款中出现的“保险给付削减”等说法,用词过于专业,常人不易理解;对于被保险人可能获得的补偿范围规定得又十分宽泛,且不明确,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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