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不久旧病复发
2005年6月,年仅16岁的何敏冲刺高考,如愿被南京工业大学录取。2006年8月31日,休完暑假的何敏从苏北老家回校报到,报到当天,学校统一为7000多名学生办理了团体保险,并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保险合同也由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
3年前何敏曾因左小脑动脉畸形住院手术治疗,之后没有再复发。意料不到的是,此次入学40多天后,也就是11月13日,正在上课的何敏突然头痛难忍并伴呕吐,经学校医务室治疗仍不见效,随后何敏被送往市内大医院诊治,经查何敏的病情属旧病复发,医生再次为她做了手术。住院治疗26天后,痊愈的何敏又回到了校园。
何敏此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6700多元,这对于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经同学提醒,何敏想到学校为她办过保险的事,认为此次自己住院手术,应该符合保险理赔范围。何敏找到学校打听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肯定的,学校方面支持她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何敏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不久就向她下达了不予理赔通知书,不赔的理由是她隐瞒了既往病史,保险免责条款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合同是你们和学校签的,你们从来也没有向我本人或是我的监护人了解情况,更没有向我们作出说明,怎么能说我是隐瞒病史呢?”何敏想不通,但也争论不过保险公司。学校方面也出面为何敏据理力争,但还是不管用,保险公司说不理赔就不理赔!
挑战霸王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事先不尽责,学生投保后出现意外该理赔的又不赔,那这个保险保的还有何意义?”今年4月,何敏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鼓楼区法院,称被告以原告隐瞒病史为由拒绝理赔,缺少事实依据。因为原告投保时,被告既未向原告及其监护人了解原告既往病史,也未释明合同条款的具备要求,据此被告所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应被认定为对投保人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该条款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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