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南京工业大学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包括何敏在内的7000多名投保学生作过既往病史询问,这使得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的原告在不了解询问内容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投保人南京工业大学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也未就相关告知事项对投保人南京工业大学提出询问,故投保人也不负担对原告既往病症的告知义务。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保险公司向何敏给付保险金22751.97元;驳回何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团体保险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对等
因学生团体险引发诉讼纠纷的,本案在南京市尚属首例。针对此案的判决,主审法官作了点评。
学生团体短期健康保险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投保人为学校,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在校学生。该险种参保人数多、年轻健康体比例高、保险代理成本低。一些保险公司在设计该类保险产品时,对因投保人不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既往病症等情形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已进行过测算,理赔风险率已经计入保费的费率之中,故不再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提出询问,保险条款中也不规定要求投保人履行将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即行理赔,这其实遵循的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团体保险中,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具体询问措施,对每名参保学生一一提出询问。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病症而免责的保险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对原告在保险期限内住院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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