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状中,何敏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赔偿保险金34883元,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中,法院将何敏所在的南京工业大学追加为第三人,共同参与诉讼。
庭审中,针对何敏的诉讼理由,被告保险公司抗辩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南京工业大学,原告仅是被保险人之一而非合同相对人,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及询问有关情况,没有义务向被保险人一一询问。
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向南京工业大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学校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盖章,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已经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学校未将原告的既往病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条款规定,因被保险人有未告知的既往病症,造成其发生医疗费用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被告不承担理赔义务。
南京工业大学认为,何敏入学时进行了常规体检,在其健康体检表中,既往病史一栏无重大病症记录。
此后,学校未再组织学生体检。2006年8月,学校为包括何敏在内的7183名学生投保了短期健康险,保险费为每人每年30元。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要求学校提供每名参保学生的健康状况,也未给每名参保学生提供保险条款等资料和相关书面告知材料。学校并非专业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不提供相关的材料及人员协助,学校没有义务向每名学生说明及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
庭审交锋激烈,原、被告互不相让。
女大学生打赢保险官司
后来,法院再次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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