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敦促部分保险公司改变其狭隘的思维观念和僵化的经营模式,引导保险企业及其从业者增强社会责任感,调节好利润追求与依法及时理赔的关系,优化理赔服务措施,对案件事实简单明了的理赔申请及时依法赔付,切实维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保险公司改变其理赔体制,将部分理赔权限下放,通过加强管理减少理赔风险,赋予下级保险公司一定的调解自主权,对案情简单明了的理赔申请及时予以赔付。
(三)保险公司在其内部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在正确理解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保险纠纷案件统一核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加强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避免赔偿项目、标准的不统一而引发理赔诉讼。
(四)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建议和引导当事人先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或由有关机关或组织介入调解,做好赔偿权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沟通的桥梁,如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计算赔偿数额等,让双方都知道哪些项目应该赔,赔偿的标准是多少,各自做到心中有数,进而由保险公司及时予以赔付,以尽可能减少保险理赔进入诉讼程序,缩短理赔周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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