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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获得的保险赔偿款不能折抵雇主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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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某在为吴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经法院判决吴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89310元外,需要再支付李某29416.3元,李某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款,于法有据,吴某不能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故吴某不能要求用保险赔偿款抵偿,不能要求李某返还多取得的赔偿款30183.7元。
   【案例】
 
  李某受雇于吴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门窗厂从事旧厂房的房顶改造工作。在房屋改造过程中,李某从房顶上摔下,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肋骨多发性骨折、创伤性血胸、脑震荡、肺损伤、头部外伤、胸椎骨折、腰椎骨折。李某将吴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法院核实,李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69609元。吴某应承担70%的责任,即118726.3元,除吴某已经支付89310元外,法院判决吴某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416.3元。同时,某门窗厂为被告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案件审理期间6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已经打入李某的个人账户。
 
  现吴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称住院期间其支付了医药费89310元(保险公司要求先垫付后报销医药费),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得到了60000元的赔偿金,故要求返还多取得的赔偿款30183.7元。
 
  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获得赔偿是依据保险合同;被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依照合同约定应该获得赔偿;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笔款项和原告没有关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原告除已支付的医疗费89310元外,需要再支付被告29416.3元。被告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款,于法有据,原告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用保险赔偿款抵偿,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吴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雇员获得的保险赔偿款能否折抵雇主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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