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律师认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与本案没有关系,商业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完全不同的范畴。至于为何套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这在签保险合同时已经明确提出,不予以讨论。
这次交锋的结果是,法院认为“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意思表示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判定耿建军胜诉,太平洋保险应当理赔医保外费用。
2009年4月份,太平洋保险上诉,第二次聚焦“医保”。
这次,太平洋保险改变了之前的说法,认为在我国所谓医保,就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存在商业医保的概念。若支持耿建军的主张,便“颠覆了我国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这次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因国家对社会医疗保险用药制定了药品目录进行规范,因而存在用药费用的标准,而商业医疗保险并不存在统一的赔偿费用标准。因此,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对“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不予赔偿,应理解为保险人对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不予赔偿,不存在第二种解释。耿建军不服申请抗诉,2011年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其中这样写道: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实有误。
到底是哪个“医保”?最终,太平洋保险支付了“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费用”。
耿建军:这些条款你有权说“不”
这是条隐藏在保险规定中的条款,持续多年,期间也有人问耿建军,为了区区两千元搭上五年时间值吗?耿建军使劲点头:“值!当然值!咱不是缺那个钱。说实话,起初打这个官司就是为了一口气,觉得这样做不合理,可是慢慢地我发现,原来还有那么多人跟我一样也遇到过这种事情,这条霸王条款设立得实在太霸道了。我有权说不,就要用法律打倒不合理的行业规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