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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社保养老金补缴(补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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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现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8日下午,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我省将在今年内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现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办法

  实施办法从我省“超龄参保人员”缴费能力的实际出发,确定了具体的补缴标准,并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给予了较大幅度的优惠。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40%确定缴费基数。在实施办法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则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40%确定缴费基数。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没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超龄参保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便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施办法还对其他三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三类人员分别是: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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