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规定: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要求: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因此,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对企业年金的安全性有充分的保证。
传统的补充养老保险:
(1)传统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2)传统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内部制度监督和外部监管机构监督。
第三、从资产独立性的角度分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因此,从制度上充分的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独立性和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年金基金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也是其独立性的一个体现。补充养老保险资金归保险公司所有,成为保险公司的固有资产,形成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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