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制约机制分析:
(1)企业年金是一种“钱”“权”分离的制度,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主体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从制度上,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管理机构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
(2)企业年金运作中要求各管理机构间互相监督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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