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名词的定义如下: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疾病: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三十天以后(以较迟者为准)发生的疾病。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倘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保险金额: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公司根据核保规定,同意接受您投保申请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内。
医院:是指国家卫生局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上海市内公立医院,或外省市的三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潜水:是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际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 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未满期保险费:按当期保险费乘以该期剩余日数除以该期总日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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