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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定期两全寿险(保障保险)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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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世纪定期两全寿险(保障保险)详细条款,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有身故、全残给付和满期给付等保险责任。注意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条责任免除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若复印件或民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代码为TLA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以高者为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残明,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罹患艾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末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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