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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伤身亡的工人补助金将增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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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昆明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2011年认定为工伤、工亡的职工都可以享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补偿,并且按2010年的标准将得到更高的补偿。此外,到7月还没购买工伤险的单位要受到严惩。

  “只要是在1月1日以后认定为工伤、工亡的都可以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近日,记者从正在昆明南屏街宣传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如果事故中伤亡人员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在1月1日以后,将适用新条例,补偿大大提高,仅因工死亡补助金就将比原来增加至少2倍。

  按2010年标准赔偿将更高

  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拿昆明市来说,以3000元为标准,也只是能够拿到14.4-18万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崔嵬告诉记者。而现在,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就是说,以2009年的数据计算,可以赔到34万元。“这只是2009年的标准,明年开始实施后,是以2010年为基准的,也就是说标准可能还将上升。”

  如果爆炸事故中5位死者成功在2011年的1月1日以后认定为工亡,不仅将拿到更多的补助金,还能够和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一样“同命同价”。

  8名受伤人员也一样,如果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用新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也将大不一样: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相关人士分析说,此次事故中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应该是在新条例实施后,“因为,工伤认定有一定的程序,需要时间,以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标准,能够赶上新条例。”

  到7月,单位不购工伤险要严惩

  新条例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工伤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中的一项,也就是说7月1日以后单位不购买工伤保险将要被严惩。”崔嵬告诉记者。

  提示:新《工伤保险条例》于今日起实施,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或发现违法用工单位,广大劳动者和市民可拨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电话0871-7195775进行投诉,如果有任何问题也可拨打12333免费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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