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一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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