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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城镇居民门诊报销有大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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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将有所调整,每位参保居民可申请一种或多种门诊慢性病,经鉴定后,便可同时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待遇,以前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一年只认定一次,此次将一次调整为两次,即每年5月、11月,参保患者均可申请。

  费用可即时报销

  新规定明确,门诊慢性病患者到申请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在《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上填写参保患者就诊情况与开药情况;认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只能到申请医院享受待遇,原则上一年之内不能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慢性病患者不能提前报销次月费用,不得超出定额。“不过,余额可累计,也可以追溯报销前几月的费用(被认定前的费用不能追溯报销),这样报销起来更加机动。”太原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需药品及治疗费用报销完毕,跨年度不再报销。

  认定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原则上在同一定点医院按病种定额标准分别报销。对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患者须经申请医院同意可到相关医院治疗,结束后回申请医院进行报销。当月有住院记录的门诊慢性病患者不能享受当月门诊慢性病待遇。“这23种门诊慢性病由原先的按季报销调整为通过定点医院进行实时上传费用明细,实现即时结算。”孟繁龙表示,这意味着,门诊慢性病患者将不再需要垫付医疗费用,而是可以即时报销,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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