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因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以下称特定门诊)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凭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定门诊。参保人根据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享受以下不同的特定门诊待遇:
(一)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方可申请办理特定门诊,经批准后享受特定门诊待遇。年度内特定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二)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可申请办理特定门诊,经批准后享受特定门诊待遇。年度内特定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额累计计算,超过当年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当年的医疗费。
医保基金年度支付的特定门诊费用限额,根据病种等有关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年度内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不含特定门诊费用)达到以下标准时,可以申请医保救助,医保救助基金按参保人自付费用的不同,按不同比例支付:
(一)参加职工医保,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
(二)参加居民医保,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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