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以下称居民医保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了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居民;
(二)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以下称困难企业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章 医保基金的征集
第十条 医保基金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救助基金(以下分别称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和医保救助基金)。
医保基金实行分户核算、分账管理。
职工医保基金分为:个人账户、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分别称个人账户、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补充医保基金和公务员补助)。
第十一条 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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