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门诊
(1)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2)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在下一个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限药品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3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个人筹集标准的20%。
特殊情况:中断缴费不划算七类人不支付费用
符合参保条件未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以后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居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捐献肾脏、肝脏等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妊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在国外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省有明文规定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的费用。
门诊:统筹病种1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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