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负担部分的缴费办法
1、中小学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统一代收代缴。
2、老年居民、成年居民以及非学生的其他未成年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收代缴。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居民不建个人账户最高可报销3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住院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出,不建个人账户。我市对未成年居民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对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支付待遇前设起付线,具体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统筹病种门诊起付线,一年300元;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起付线,每次100元;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普通门诊起付线,一年7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3万元。
(一)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报销办法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60%,二级医院支付55%,三级医院支付50%。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年限)满五年以上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参保患者出院后,由定点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二)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报销办法
1、统筹病种门诊
统筹病种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起付线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50%。
统筹病种患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由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算。居住地的街道(乡镇)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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