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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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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包括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因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可以就近选择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个人负担部分的缴费办法

  1、中小学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统一代收代缴。

  2、老年居民、成年居民以及非学生的其他未成年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收代缴。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居民不建个人账户最高可报销3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住院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出,不建个人账户。我市对未成年居民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对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支付待遇前设起付线,具体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统筹病种门诊起付线,一年300元;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起付线,每次100元;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普通门诊起付线,一年7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3万元。

  (一)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报销办法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60%,二级医院支付55%,三级医院支付50%。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年限)满五年以上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参保患者出院后,由定点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二)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报销办法

  1、统筹病种门诊

  统筹病种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起付线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50%。

  统筹病种患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由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算。居住地的街道(乡镇)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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