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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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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绍县政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办理基础养老金申领手续时还需提供复员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复员退伍证的需提供《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复印件和《复员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后二者需加盖县人武部档案专用章,下同),经核准后,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

  4、待遇变更

  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本人随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所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由基层劳动保障所负责到县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待遇。

  5、其它事项办理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下列材料通过村(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所向县社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手续,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县外迁移的,需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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