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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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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绍县政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或统筹基金提供资助。

  参保人员选择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补贴到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行补贴;参保人员选择每年10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补贴到个人账户。

  三、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1月起,月标准为农村居民每人每月6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7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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