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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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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绍县政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1)目前已经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原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知青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老年居民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待遇,同时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本人不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直接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采用相关信息比对后核准、计发。核发的养老待遇自2010年1月起按月划入已由县社保局发放的社会保障待遇的银行存折中。

  (2)原享受其他养老、生活补助待遇但不属于县社保局发放的对象,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自2010年1月1日起随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待遇核定申请表》),报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所核准后,报县社局进行发放。

  2、2009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人员的养老待遇申领

  (1)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待遇核定申请表》。

  (2)村(社区)对参保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后,于当月20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所复审。

  (3)基层劳动保障所复审同意后报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作待遇核准,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复员退伍军人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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