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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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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本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个人账户主要由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组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参保人适当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省、市、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缴费档次选定为100至3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35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5元);选定为400至5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5元);选定为600至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10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承担。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保险费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年)由区政府全额代缴。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由区财政另增加每人每年35元参保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必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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