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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将不分城镇和农村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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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实施后,将建立起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日前,记者就城乡居民所关心的医保问题,采访了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人。

  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实施后,将建立起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日前,记者就城乡居民所关心的医保问题,采访了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人。

  记者:什么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医保?有何条件?

  答: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记者: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后,居民门急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如何设置?超过部分,如何支付?

  答: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可以享受门急诊和住院医保待遇。具体如下:

  门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住院。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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