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哪些对象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户长会议表决?
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暂不界定为成员(己确定的除外),在征地时由户长会议表决确定是否作为成员享受相应待遇。
9.2010年11月底的农业户口证明如何取得?
答:有三种途径。一是本组、本村的人员,身份明确的可由评议小组证明确定;二是由本人提供2010年11月底的能证明本人户口性质的老户口簿;三是由本人提供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对本人迁出时或迁出地户籍改革前的户口性质证明。
10.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将户口回迁本组能否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第1、2条规定,以2010年11月底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时点作为依据,凡2010年11月底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除入学时农业户口保留在本组外),即使将户口回迁至父母一本户口簿上,也不能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2010年底后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包括研究生),只要入学前是农业户口,且将户口回迁至父母一本户口簿的,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如何界定大中专毕业生回迁后生育的子女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这主要看新生儿申报户口时,其户口在本组的父母,只要双方或一方是本组农业户口或是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儿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2.原本组村民买户口迁至城镇,现迁回的是否界定为成员?
答: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3.原本组村民因政策照顾迁入城镇但无工作的是否界定为成员?
答: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4.原国有、大集体单位的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退休的,是否界定为成员?
答:在2003年改制时已经退休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托管人员,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均不界定为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改制后由自己缴养老金,只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就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5.原乡镇企业退休的职工是否界定为成员?
答:参照大集体的并在2003年改制时已经退休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托管人员,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参照大集体的原乡镇企业退休的职工和自己缴养老金的参照大集体的退休职工,只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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