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哪些对象明确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1)界定时点时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我市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底)为农业户口,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应义务、有固定住所的农业户口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2)入学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2010年后毕业回迁到父母一本户口簿的大中专毕业生。
(3)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现役义务兵战士和兵龄12年以内(不含12年)的士官。
(4)服刑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人员。
(5)婚出方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6)2010年后结婚的,婚入方户籍己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已承担相应义务、且在2010年11月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人员。
(7)户籍已迁回本组二年以上、已承担相应义务、并有固定住所的离婚回原籍人员及未成年子女;2010年后回迁的应提供2010年11月底农业户口证明。
(8)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
7.哪些对象明确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1)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2003年前国有企业、大集体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改制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托管人员)。
(3)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为非农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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