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政策将三类人员纳入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畴:
1、曾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人员;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
条件是1995年12月31日前与青海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有青海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为每人每月450元。另外每年还发放冬季取暖补助费。
但是,实际情况远比预想中复杂的多。有些人与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时间太久,档案资料难以查找。对于这种情况,青海省的政策中规定,对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而档案遗失的人员,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甄别、出示工作经历的证明并公示后,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有些人虽然曾在青海省工作,但其户籍已迁至省外,要求在青海省参保。考虑到这部分人曾长期在青海省工作,为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贡献,政策规定,如本人2011年内迁回青海省,符合参保条件的,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这些处处体现着“人本”气息的优惠政策让参保人感动万分。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曾经做了三十余年乡村医生的何玉花老人,指着手里那份陈旧发黄的医疗技术职称证书说,“这是我多年来服务乡村预防保健和新生儿接种的最好见证,因为不是正式职工,所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今天国家了给了我们这样的好政策,我们多年的心血也算是烙上了”公“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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