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付比例提高到8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2万元左右,城镇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付比例由45%、65%、75%提高到65%、75%、8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提高80元。
另外,青海省还建立了失业保险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
“国以民为本,民以生为先。”近年来,按照“小财政办大民生”的思路,青海省不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去年,青海省全年用于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增长31%,位次在全国靠前。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等民生指标均走在了西部省区前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位列全国第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一举跨入全国前列。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希望:让更多人沐浴阳光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青海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覆盖面不断加扩大,截至2010年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74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20万人。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曾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而早期离开单位的人员,不符合省政府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规定条件没有正式招工手续的集体企业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等年龄偏大人员没有被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被遗留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边缘地带,基本生活比较困难,成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空白”,而且,上世纪七十年代,国家支援三线建设,大批内地企业援迁青海,存在这种情况的人也有相当多的一批,他们同样希望能像正式职工一样有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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