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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所有单位及职工一律须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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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失业保险条例新出台,扩大了参保范围要求本市所有企业、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单位不参保要一次性赔偿失业员工两倍失业金。失业保险金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0%按月发放,非户籍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昨日,市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修订草案相对于1997年刚出台时的条例,可谓是“推倒重来”,有许多新规定和表述。

  参保范围扩大至全市单位及职工

  首先是参保范围扩大。按现行条例规定,只有部分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修订草案则规定单位的职工也要参加,而且扩大到所有单位,要求本市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修订草案规定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2%为每个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按照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还规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失业保险收支率、辞退员工比例、就业安置率因素,可在不超过40%的幅度内下浮单位在本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金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0%按月发放

  修订草案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具体标准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按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住院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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