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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失业保险规定失业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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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开始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规定了失业金最低标准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仍为本人工资的1%。此外,还规定了5种必须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要求。

  牵涉全省1100多万参保人利益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开始征求公众意见,拟规定重新就业等5种情况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若是个人辞职,也不具备领取失业金的资格。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失业了没钱缴纳医保的参保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1%

  江苏省失业保险基金,将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财政补贴等资金组成。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则为本人工资的1%。这意味着,缴费标准和现在一样,并无变化。目前全省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1794元,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每月至少要缴17.94元的失业保险费。由于南京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583元,南京的参保人每月则至少缴15.83元参保费。

  失业金不得低于低保金的1.3倍

  据业内人士介绍,失业保险金每月缴得越多,缴得时间越长,领到的失业金也就越多。征求意见稿规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据悉,这一规定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有倾斜。比如,南京职工许先生参加工作才2年,月收入2000元,失业后每月可以领取2000×40%=800元;如果参加工作已经12年,则是2000×45%=900元;若参加工作20年以上,则是1000元。

  但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能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据业内人士解释,之所以做这种限制性规定,一是为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二是为了“督促”他们再就业,不能依赖领取失业金生活。根据南京目前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400元,可以得出:失业保险金最低不能低于520元,最高不能超过960元。就算许先生参加工作已经20年以上,他能拿到的失业金最多也只有960元。

  什么人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此,征求意见稿也有明确规定。只有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或者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才有资格领取。也就是说,如果是个人辞职,就没有资格领取失业金。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发生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就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5种情形分别为: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了,很多人就没钱继续缴医保的参保费,导致医保关系中断,这样就影响了医保待遇。针对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解决办法:对于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个人就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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