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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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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等构成: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等。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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